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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从43楼抛下行李箱称“没拿住” 警方:已刑拘

2025-09-14 13:16:49   央视新闻客户端

女子从43楼抛下行李箱称“没拿住” 警方:涉嫌犯罪已刑拘

“我没有丢下这个行李箱的意思

我只是没拿住!”

李某狡辩

自己失手从高处掉下的行李箱

并未砸到人

怎么就被警方找上了门?

据报道

近日

广东广州增城一小区内

一个行李箱突然“从天而降”

险些砸中正在楼下散步的人

该行李箱达20寸

若砸到行人后果不堪设想

在物业工作人员的协助下

警方将目标锁定为住在43楼的李某

经询问,李某承认是自己的行李箱

并辩解当时与他人发生争执

失手将行李箱从阳台丢下

没有恶意

且未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认为自己没有触犯法律

女子从43楼抛下行李箱称“没拿住” 警方:已刑拘

然而本案中

李某在43楼抛掷的行李箱达20寸

连同内容物重4.95kg

且发生在住宅小区

对公共安全危害性大

属情节严重,涉嫌犯罪

目前,李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头顶”大事,关乎生命

高空坠物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它不是一种仅关乎道德的行为

更是违法犯罪

↓↓↓

高空抛物

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抛物的危害有多大?

一图了解↓

女子从43楼抛下行李箱称“没拿住” 警方:已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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